强奸犯成了男朋友该不该判?
2007年1月11日,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离奇的强奸案,受害少女竟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被告人求情。在法庭上,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(注:以下文中小宇和小岚均为化名)发生性关系,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,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,应该不算强奸。而受害人小岚也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,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。她在申请书中说:“小宇以前虽然欺负过我,但他现在对我好,我也对他好,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”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?事情经过比较复杂,2004年1月9日,龙胜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接到该乡小岚亲属报案: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,13岁的小岚到同学家玩耍时,被其邻居小宇骗到家中强奸。
小宇得知小岚亲属报案后,便潜逃到广东打工。一年后,小宇接到小岚打来的电话(小岚从他家里得到的电话号码),电话中并没有责怪他,此后两人经常通电话,久而久之竟产生了感情。
再过一年多。小宇偷偷回到家,在县城找到了在饭店当服务员的小岚,两人相互表达了爱慕之情。小宇还托父母做小岚父母的思想工作,说愿意娶小岚为妻,请求小岚到公安机关撤案。这个想法得到双方家长的同意。
2006年10月18日,小宇与小岚双双走进龙胜公安局。小岚对接待他们的民警说以前她父母报案不是真的,她们当时只是在一起玩,没有发生性关系。
然而男女有情,法律无情。法庭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小宇强行将小岚推倒在床上,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。退一步来说,即使他没有使用暴力,或者出于被害人的自愿,也同样构成强奸罪。因为我国法律规定,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不管幼女是否同意,只要双方生殖器已接触,即构成强奸既遂。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,以强奸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。
这个案子这样判决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,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关注,在社会上引起争议,这涉及到立法的意义,判决的目的。应该说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具体到这个案子来说,小岚亲属已经报了案,小宇和小岚怎么也无法证明三年前他们没有发生性行为,强奸幼女即成立。三年后,只有小宇和小岚才能证明他们是相爱的,谁也证明不了他们不相爱,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有“私了”的嫌疑,可他们毕竟相爱了。
如果说法庭在两年多前判处小宇有期徒刑,是保护小岚的身体不受侵害。那么现在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也只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了。因为在这三年里,他们由侵害被侵害的关系变成了相爱的关系。
由此想到上世纪五十年代,一大批进城干部跟农村原来的妻子离婚,由组织介绍和当地的城市女子结婚,叫“先结婚后恋爱”,按照马克思的说法,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,那这些“先结婚后恋爱”的人是不是都得受到道德的谴责?
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。小宇得为他的年轻冲动付出代价,而小岚也因为她对法律的不精通而成了囚犯的恋人,这不能不令人同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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